5月14日,长沙市公开征集《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相关意见,拟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对违反垃圾分类的行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个人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

  《条例(草案)》明确,单位和个人有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或将建筑垃圾(含装饰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投入本条例规定的生活垃圾投放容器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分类清运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收集、未使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专用车辆,或者未实行密闭运输、未实施在线监管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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