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5日,长沙发布了《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 〔2020〕5 号,文件从多个方面对企业总部落户长沙给予支持。

  长沙总部企业政策奖励:

  (一) 引入奖励

  1.新引进支持。新引进总部企业,自注册之日起 2 年内在长沙实缴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以上 (含 10 亿元) 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 3% 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在 5—10 亿元 (含 5 亿元) 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2.5% 给予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 1—5 亿元 (含 1 亿元) 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 2%给予落户奖励。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 2 年每年按照 50% 的比例兑现。

  2. 办公用房支持。在长沙无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 (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认定起前 3 年,每年按租金 50% 给予补贴,每年最高可补贴 500万元;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综合型总部每平方米 1800 元、功能型总部每平方米 1500 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 2 项办公用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 10 年内不得租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享受租房补贴的总部办公用房,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出租和改变用途。凡在规定期限内出 (转) 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全部办公用房奖励资金。

  (二) 经营奖励

  1.贡献支持。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度起,连续 3 年按照核算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 50% 给予奖励。

  2. 投资支持。总部企业在长沙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以上的 (含 10 亿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5%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5—10 亿元 (含 5 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2% 给予奖励;1—5 亿元 (含 1 亿元) 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1.5% 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需在 2 年内到位,在投资完成后一次性拨付。企业实缴注册资金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已享受购建办公用房补贴的,不重复享受本条奖励。

  3. 高管支持。对获得贡献支持、投资支持的总部企业,在获得奖励年度,对企业不超过员工总数 10% 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的 50% 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三) 能级奖励

  1.领军支持。总部企业经认定之日起,首次被评为世界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2000 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

  2. 壮大支持。总部企业经认定之日起,实际履行总部职能但属于分公司性质的总部企业改制为子公司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100万元奖励;在市外新设立或兼并收购分支 (子) 公司或经营机构,自分支 (子) 公司设立之日起 3 年内分支 (子) 公司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总部。

  3. 上市支持。进一步落实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块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长政发 〔2017〕 8 号)。

  (四) 创新奖励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平台资金支持,优先支持申请发明专利。支持企业 (机构) 总部积极参与长沙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 (机构) 总部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建立总部企业行业许可资质牌照绿色通道。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鼓励有条件企业 (机构) 总部参与研制国际标准,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五) 人才支持

  1. 人才户籍支持。市公安部门、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解决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落户问题。总部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总部企业集体户纳入长沙户籍人口管理,可办理婚姻登记、生育服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挂靠等。

  2. 人才绿卡支持。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推荐,市委组织部 (市委人才办) 认定后,发放长沙人才绿卡,分类提供住房、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创业扶持等服务保障。

  3. 住房保障支持。对总部企业中未获得人才绿卡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产业工人,可享受本地户口居民同等购房政策,由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本区域内统筹安排总部企业人才住房。在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建设总部经济人才住房。

  4. 子女入园入学支持。市教育主管部门、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区域内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子女入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加大对外国语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中外合作学校的建设和指导力度。

  5. 外籍人员工作与居留支持。为总部企业中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给予便利,需在长沙常住的,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工作满 4 年后,可按照规定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总部企业员工,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

  (六) 优化环境

  1. 用地支持。强化土地精准供给,对湖南湘江新区、六大片区等重大功能片区产业项目用地应储尽储、连片储备,在城市规划、用地、城市更新等方面,重点支持建设一批总部企业集聚区。

  2. 便捷通关服务支持。对总部企业实施“单一窗口”国际贸易全链条“一站式”服务,企业可自主选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预约通关”“集中申报”等便捷通关模式。支持总部企业在保税中心开展业务。

  3. 公交服务支持。对长沙现有公共交通网络未覆盖到的总部企业,通过延长公交线路、新设中转小公交等措施,实现与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站点的接驳。

  4.“一事一议”特别支持。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业态的企业,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履行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或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可“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经认定的长沙市总部企业方能享受上述奖励支持政策。总部经济奖励支持政策由市级层面进行统筹,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若同时满足市级层面或湖南湘江新区、区县 (市)、园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贴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不重复获得奖励补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在市本级财政资金范围内进行查重,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区域本级财政资金范围内进行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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