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为饮酒产生人身损害后果,权利人起诉共同饮酒者的纠纷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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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为饮酒产生人身损害后果,权利人起诉共同饮酒者的纠纷时有发生。近日,固原市隆德县人民法院沙塘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喝酒引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2019年1月18日,金某参加了周某甲的嫁女宴,随着客人的持续离席,金某又到邻桌与村主任张某乙等五人猜拳饮酒、相互对饮,其余人陆续离开后,周某发现金某不胜酒力,独自醉倒在酒店。

次日早上6点左右,金某某仍然酒醉昏迷,金某某家人便联系到张某乙,将金某送医院急救,被确认为酒精中毒,造成身体各项功能严重衰竭,医生几次下达病危通知书。金某家人无奈,便准备将金某拉回家,在回家过程中,金某丧失生命体征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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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金某妻子张某甲将周某甲,及与金某同桌饮酒的村主任张某乙等五人共同诉至法庭,认为六被告的过错行为和金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六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沙塘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张某乙等五人分别与金某喝酒,导致金某醉酒,在金某醉酒后相继离去,未加以照料,其五人的行为与金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周某作为宴请的组织者,应当保障宾客的生命安全,而其提供过量的酒,造成金某过度醉酒进而引发酒精中毒、肺炎,最终导致金某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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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作为成年人,理应明白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损害,而依然过量饮酒导致自己醉酒,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减轻六被告的责任。

法院根据金某与六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六被告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每人赔偿原告11420.8元。

9月21日,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损害发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共同饮酒者应按照责任的大小赔偿受害者家属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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