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 依法对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张议执行死刑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24日16时许,张议伙同刘定波、周智国(均系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以周某安在湘潭县石潭镇农贸市场内经营没有交“凳子费”为由,对其实施殴打。随后,张议又因收费问题与周某安的妻子张某湘(被害人)发生冲突,张议拿起店内一把尖刀捅刺了张某湘背部一刀,致张某湘右下肺叶破裂,右侧血气胸并发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1年至2016年间,张议伙同赵志湘(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多次寻衅滋事或借故生非,肆意殴打冯某军、赵某海、周某林、刘某宇、王某平、王某林等人,致其中二人轻微伤,还损毁他人财物、指使他人封堵湘潭县石潭镇政府大门和进出道路等,情节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警押解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张议

法官对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张议验明正身

法院认为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刺伤张某湘后,纠集刘定波、周智国继续殴打张某湘,阻止死者家属进行施救,并利用伤害张某湘一事来威胁其他未交“凳子费”的租赁户,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依法对张议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张议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日对其依法执行死刑。

来源:湘潭中院、湖南高院

责任编辑丨听听 见习编辑丨冯萱

校审丨肖映 主审丨白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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