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区低速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告适用范围

  本通告中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全面排查摸底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全面摸清区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门店情况,对于违规销售的企业和个人,一律倒查溯源。

  三、严管生产销售环节

  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低速电动车,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严禁企业利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许可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对查获的违规生产企业将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查处。

  四、严查交通违法行为

  1、严禁驾驶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低速电动车违法上道路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将依法对低速电动车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驾驶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理,对驾驶人或所有人依法予以相关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禁驾驶低速电动车违规从事经营性载客或货物运输,违者依法予以处理。

  4、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信等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1年9月14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举报邮箱:3220065589@qq.com,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