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

隔离在家工资照发吗?

企业经营困难可以裁员降薪吗?

这些问题,记者替你问了!

“我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延迟复工,工资会照常发放吗?”,“在上班期间,感染了新冠肺炎算工伤吗?”,“受疫情影响,许多建设工程导致合同未能按时履行应该怎办?”……今年春节,新冠肺炎疫情袭来给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企业也因此面临诸多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3月8日,本台记者就疫情期间企业面临的几大法律风险采访了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研。

薪资篇

记者:今年春节假期延长了三天(1月31日-2月2日),这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刘研律师:我们要明确这三天的法律性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该文件第三条还规定了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休息日加班是可以补休的,法定节假日依法不能补休。 因此,三天的延长春节假期应为休息日。在这期间企业提前开工,或者安排在家办公,如果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在法律上一样属于“休息日加班”。企业可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按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即加班工资。

记者:单位延期开工,工资还会足额发放吗?

刘研律师:延迟复工期间,若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员工完成了日常工作的工作量,那么将视为正常劳动时间,照常发放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企业可选择调休或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和湘政办发〔2015〕45号通知的相关规定, 湖南地区企业因疫情无法复工,待岗期间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支付工资。记者:公司要求复工,但所在地政府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导致不能按期返岗,工资如何支付?

刘研律师:由于防控疫情需要,多地已采取全面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等交通管制方式,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休假安排完还不足的双方可协商按照事假处理。同时,企业可要求该类员工提供被交通限制等情况的证明文件,比如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 记者:被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包括外省返岗在家隔离的14天,用工单位会照常支付工资吗?

刘研律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中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要求员工在家自我隔离14天, 可以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休带薪年假或调休,并依法支付工资。记者:复工后,在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工伤吗?

刘研律师: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确定了工伤认定适用对象范围: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来说, 非上述规定的人员感染病毒,应不属于工伤范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记者:复工企业经营困难,可以减薪裁员吗?

刘研律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如果是对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则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进行辞退或裁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合同篇

记者:承租人如因疫情无法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商业管理费,出租方能否据此解除合同?

刘研律师:本次新冠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合同相对方一般不能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承租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行为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比如承租人因疫情防控无法与出租人对接,又无法通过其它方式支付租金。对于该种情况,可以根据疫情防控对承租人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出租人亦不能因此解除合同。另一类是承租人以疫情防控导致经济效益下降为由未按时支付租金。对于该种情况,一般不宜认为疫情防控与未支付租金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但该违约行为与疫情导致的经济效益不好有关,并非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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