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6期】

 

《通知》强调,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人员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深入、准确地学习、领会和把握党中央、高检院、省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准确把握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与疫情防控的关系,在疫情防控的大局中认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职能定位,在服务大局中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的协商沟通,积极有效地助力疫情防控工作。

《通知》明确,要确保防疫和办案两不误,重点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破坏市场秩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非法猎杀、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非法经营野味等破坏野生动物保护,在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中未经检验检疫的非法经营,医疗行为产生的医疗废物、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未依法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案件办理。各地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司法办案中要准确把握案件类型,探索办理涉及公共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消费类公益诉讼。

《通知》要求,各地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要依法办理涉疫情公益诉讼案件,要认真落实案件办理、舆情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工作机制。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各地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不得采取与有关行政机关开展联合检查等方式发现线索、办理案件,涉及疫情的公益诉讼案件重要线索应第一时间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及时处理,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上级检察机关;实行涉及疫情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数据日报送和零报告制度;根据高检要求,涉及疫情防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拟制发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的,应层报省院审批;等外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必须层报高检院请示。

《通知》强调,要注意搞好自身安全防护,在办案过程中,应以案件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注重发挥智慧检务系统的作用,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必须接触时,必须做好防护措施,确保办案人员自身安全。

文 | 张吟丰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举报邮箱:3220065589@qq.com,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