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三个部门印发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各地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开学复课,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各地各校要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等多种途径,科学安排教学内容、时间、方式,确保教学质量不降低。因新冠疫情耽误的教学任务, 学校可根据当地教育部门的要求及时补足,但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二、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开学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因新冠疫情原因导致学生在校住宿时间缩短, 学校应按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期按5个月计算)。

三、严格执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19〕4号) 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2号)要求,规范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收费行为。 中小学校不得在正常教学时间内开展校内课后服务,不得强制学生参加校内课后服务并收取校内课后服务费。各级各类学校利用周末、暑假和其他节假日等非教育教学时间补足教学任务的, 不得以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的名义收费

四、学生伙食费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具体价格,并及时做好公示。

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抗击新型肺炎疫情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紧急通知》(湘教通〔2020〕24号),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 通过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加大对患病和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六、学校不得借新冠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收费公示,规范收费行为。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的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各地财政部门要配合做好退费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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