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了全市教师队伍整体规划,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筹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政策原文>>>

  重要内容:

  1、民办学校应当重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注重优化教师队伍,努力建设一支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结构合理、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党务工作、专职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2、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学历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备完成所任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能力。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为教职工: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宜聘用为教师的其他情形。

  3、民办学校聘用教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各民办学校按管理隶属关系每年 9 月 30 日前将聘用的教职工名册报至相应教育局的民办教育管理部门备查。

  4、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足额为教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5、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和义务。

  6、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纳入全市职称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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