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长沙县春季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公布啦!具体收费标准见下文。

  学费:

  1、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继续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课本费、教辅资料费、学杂费和作业本费,县属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课本费,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公办学校执行。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县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享受同等待遇。

  2、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每生每期800元。省级示范性高中必须有教育主管部门认定批文,方可按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收费。普通高中学校免收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人家庭学生学费。

  3、根据《长沙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长政办函〔2016〕202号)文件,对公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含中专)收费标准按市文件执行。

  住宿费: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普通学校不得向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和午休费。经省市批准的寄宿制小学,对自愿寄宿的学生,按每生每期不超过300元的标准收取住宿费。

  高中普通宿舍住宿费每生每期不超过300元。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发改、财政、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市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学生保险按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校方责任险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1、伙食费。高中生伙食费由学生自由充值刷卡付费,学生不再在校就餐时,卡内余额须全额退还。学生首次办理就餐卡不得收费,因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收取成本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伙食费按实际就餐数计算,不得强制按学期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中小学每生每餐伙食费上限标准为:初中:早餐4.5元,中餐7元,晚餐6.5元;小学:早餐3.5元,中餐6元,晚餐5.5元;米饭不另收费。经省市批准的寄宿制小学每餐每生伙食费上限标准为:早餐5元,中餐6元,晚餐7元,点心4元。三餐均在校就餐的学生,初中每生不超过1890元,小学每生不超过1575元;仅在校就中餐的学生,初中每生不超过735元,小学每生不超过630元。

  经省市批准的寄宿制小学寄宿生每生不超过2310元。对自愿在校就中餐的非寄宿生,每生不超过630元。

  2、教辅材料费。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教学辅助资料,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教辅材料评议公告工作机制。根据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号)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五限”即“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的要求,坚持学生自愿和“一科一辅”政策,学校要做好无偿代购服务。

  3、作业本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收作业本费,所有作业本需在开学时一次性发放到位。

  4、校服费。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具备资质生产校服的厂家购买校服。校服的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T31888《中小学校服》等国家标准,校服供应和验收实行“明标识”制度,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小学校服,春、秋季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00元;中学校服,春、秋季每套不超过7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10元。

  5、寄宿生活辅导服务费。本项仅限经省市批准的寄宿制小学向寄宿生收取,按长县价字〔2012〕122号文件规定执行。

  6、校内课后服务收费。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收费严格按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发改价费[2019]213号)文件执行。

  幼儿园收费:

  按照《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发改价费〔2020〕265号)和《长沙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长教通〔2020〕102号)等规定:

  1.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等级类型管理。等级类型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定。实行等级类型定级后,公办幼儿园等级原则上一级园对应原省级示范园、二级园对应原市级示范园、三级园对应原县级示范园、四级园对应原标准园的收费标准。对已定等级类型的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备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由市发改部门、市教育行政、财政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

  2.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代收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入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住宿费由公办幼儿园登记注册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应当于新学年开学两个月前将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服务项目和内容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合同约定标准收取保教费。

  3.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伙食费实行价格备案管理。伙食费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独立核算,多退少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当地发改部门备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上调,确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需上调收费标准的,须向发改部门重新报备后执行。

  4.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管理原则。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5.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等具体事项严格按照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长发改价费〔2020〕265号、长教通〔2020〕102号文件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457号)、《关于长沙县公参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的通知》(长县发改〔2020〕51号)等文件精神,民办教育收费按照价格形成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公参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审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学校据实收取(不以盈利为目的),报县发改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严禁这些行为:

  1、严格教育收费纪律。学校的学费收入和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要严格按相关财经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平调挪用,违者将严肃查处。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代收费必须严格按规定项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期结束时,应将本学期代收费使用情况分项目进行汇总,并及时发给学生书面结算单。

  2、禁止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

  3、严禁学校或有关单位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如有学生家长或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须在春季新学期开学学生取得注册学籍后办理,学校或有关单位收取的捐赠收入必须依法出具凭证,建立账务,规范管理。捐赠收入主要用于学校教学和补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挪用。

  4、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定,加大宣传力度。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97号)要求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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