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教育局发布了长沙县2021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中职)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教育部规范加分的有关要求,学生的相关特长和突出表现等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减少和规范高中学校招生优待加分项目,严格控制加分分值,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查公示制度。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保留以下政策优待项目(如果出现同时享有多项优待,取最高优待项目,不重复计算。):

  (1)具有下列资格的考生,高中学校录取时享受优待政策:

  A.烈士子女(凭县民政局证明及烈士证原件);

  B.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凭所在军区或所在部队证明和县民政局的证明)、现役军人子女(凭所在军区或所在部队证明);

  C.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人民警察一级至二级英模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凭公安部、教育部审定下发文件或通知);

  D.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凭县侨办、县台办证明);

  E.少数民族考生(凭学生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簿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F、符合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子女;

  其中,烈士子女、军人子女按照市警备区、市教育局联合制定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执行,警察子女参照军人子女予以优待。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及少数民族考生加 5 分参与录取。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 号)执行。

  (2)所有享受优待资格的考生须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提交学校审查,各初中学校统一于5月21日将所有享受优待资格的考生优待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交至县教育局中招办备查。

  (3)各学校必须将本校符合优待条件的学生名单于6月1日前在校内张榜公布。凡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考生的优待政策资格,并对校长及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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