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通告》指出,禁燃区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违规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开展禁燃区内各类经营户(含个体工商户) 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的整治工作。

  通告全文:

  一、禁燃区范围: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行政区域,长沙高新区区域,望城区的高塘岭街道、乌山街道(不含原乌山镇区域)、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月亮岛街道、金山桥街道、黄金园街道、丁字湾街道,长沙县的湘龙街道、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梨街道、长龙街道、安沙镇、黄兴镇、黄花镇。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禁燃区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质柴油、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天然气管道已建成的区域,禁止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天然气管道未建成的区域,可使用专用锅炉或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且必须达标排放。

  四、禁燃区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违规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开展禁燃区内各类经营户(含个体工商户) 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的整治工作。

  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六、各园区管委会、区县 (市) 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告在各自辖区内依职权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具体措施。

  七、本通告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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