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区大病住院救助项目救助标准:

  本项目所指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是指患者一个年度内(以申报日期向前推算一年)在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含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以及医保部门医疗救助支付后的医疗费用。

  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达到下列标准的给予救助,同一患者原则上每年只救助一次。

  具体标准如下:

  ①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建档立卡户大病患者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50%的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②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他特困家庭大病患者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部分给予50%的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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