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经营安全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旅客住宿实名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旅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店、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度假村、培训中心、家庭式旅馆、酒店式公寓等,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旅游民宿、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二、旅馆经营应当通过公安机关的许可,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暂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旅游民宿、家庭式旅馆可先与属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状》,待条件符合后再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旅馆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旅馆未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特种行业许可证》或《治安责任状》登记的内容应与旅馆实际经营情况相符,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变更情况,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五、旅馆应当通过人工查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居民身份网络验证+智能门锁”等技术手段查验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并如实登记、保存住宿信息。

  六、住宿信息包括住宿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入住房号、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

  七、旅馆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传送住宿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

  八、旅馆应当通过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委托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或采取其他措施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传送住宿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

  九、旅馆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查验、如实登记,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供以下信息:

  (一)提供客房信息的旅馆名称、地址、客房规模、住宿信息登记和传送的手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 二)住宿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入住房号、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

  十、旅馆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一、旅馆应当依法履行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应当确保安保人员和监控室值班员全天24小时在岗,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全天24小时运行,视频监控信息保留10日以上(属于反恐重点目标的旅馆,其采集的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安保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

  十二、旅馆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电线和违规用电用火;不得擅自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

  十三、旅馆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十四、旅馆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收集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十五、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不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毒品、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跣刀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

  (五)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十六、旅馆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到收回《治安责任状》、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或予以取缔:

  (一)未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未签订《治安责任状》的;

  ( 二)变更登记未备案的;

  (三)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恩和旅馆从业人员信息的;

  (四)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放任散发涉黄卡片行为的;

  (六)从事涉黄涉赌涉毒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七、旅馆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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