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长沙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规范长沙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 (以下简称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沙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是指由长沙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股权投资、融资支持等方式,专项用于支持长沙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长沙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第四条 基金总规模 50 亿元,基金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市财政局逐年出资,每年将当年出资金额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按照实缴到位原则拨付至基金专户。

  第五条 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分类管理、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高效。

  第六条发展基金旨在实现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主要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新兴及优势产业链和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发挥投资引导、融资支持功能,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直接投资或选择性跟投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二)与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

  (三)对长沙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含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 和长沙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等融资支持类子基金适时增资。

  (四)经基金或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

  (五)理事会决定支持的其他方向。

  第八条 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 2000 万元或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累计实缴出资的 10%(以两者的较高数为上限),但对子基金的投资除外,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权或债务的行为。

  (二)投资公开上市交易类股票,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和出售IPO 之前取得股票的除外。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贷款、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交易。

  (四)为企业或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

  (五)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六)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投资于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八)其他理事会认为违背发展基金运作原则和目的的行为。

  (九)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九条基金受托管理人应努力完成基金运营计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保障基金的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基于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可以且仅限于采用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购买国债的方式管理闲置资金,所取得的收益用作补充基金。

  第十条 发展基金存续期限暂定为 10 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展期或清算终止。

  第十一条 发展基金资产应委托长沙市法人商业银行或在长沙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基金受托管理人应对基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发展基金设理事会,为发展基金决策机构,研究决策基金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理事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执行理事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工业的副秘书长任秘书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为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决定基金年度发展目标及监督考核方案。

  (二)审议决定基金政策和管理制度。

  (三)决定设立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审定出资金额、投资范围、返投比例、收益分配、存续期限、退出和管理费用等事项。

  (四)决定对长沙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长沙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增减资。

  (五)对基金的直投或跟投项目进行投资及退出决策。

  (六)审议批准基金的其他事项。

  (七)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执行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研究基金决策事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理事会会议。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时,应当派能够代表本单位意见的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兼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口业务处室负责办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理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理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承担理事会日常工作, 收集理事会议题, 做好理事会审议事项上会前审核等准备工作。

  (三)制定基金年度发展目标及考核方案并报理事会批准。

  (四)制定基金发展政策和管理制度并报理事会批准。

  (五)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并报理事会批准。

  (六)遴选基金托管机构并报理事会批准。

  (七)考核评价基金受托管理人对基金的履职情况, 监督基金的运行情况。

  (八)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发展基金不设独立法人,以名义基金形式委托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市技术投)管理,由市技术投担任发展基金的受托管理人,并履行名义出资人义务。市技术投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基金事务,根据理事会批准的投资及退出方案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 直投及跟投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发展基金经理事会批准,可对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进行直投股权投资。直投时基金受托管理人应组织专业人员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独立完成尽职调查,并提出项目估值建议。

  第十八条发展基金经理事会批准,可对子基金投资项目或其他投资机构投资项目进行选择性跟投。发展基金的跟进投资坚持与商业性投资机构在相同投资阶段内同股同价的原则,且不超过商业性投资机构的持股比例,其中跟投金额不超过领投金额的50%, 跟投时基金受托管理人可参考领投机构的尽调结论和项目定价。

  第十九条 本基金对单一企业的直投、跟投额度总和以投后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不高于 30% 为限,且总投资额度以不成为企业控股股东或相对控股股东为限。

  第二十条 发展基金直投、跟投企业应符合如下准入条件:

  (一)在长沙市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下情形也可视同为长沙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具体包括:(1)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招商引资优秀企业;(2)注册地在长沙市以外的企业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迁往长沙市并承诺迁入后 5 年内不迁出的, 或被长沙本地企业收购的;(3)注册地在长沙市以外的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长沙的;(4)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被投企业所属领域为市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工业新兴及优势产业链。

  (三)最近3 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 3年内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受到刑事处罚和因公司经营活动而受到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环保、海关等行政机关实施的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 融资支持类子基金的增减资

  第二十一条发展基金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长沙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长沙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等融资支持类子基金进行增减资,以多元化的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并审核长沙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长沙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或其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增减资申请,并提交理事会审议研究。理事会批准通过后,由市技术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发展基金根据实际需要可投资服务于长沙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其他融资支持类子基金。

  第五章 股权投资类子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展基金可与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类实体子基金,子基金应在长沙注册。

  第二十五条 股权投资类子基金应选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坚持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和资金托管机构相互分离的原则, 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股权投资类子基金专业管理机构的公开遴选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理事会审议决策。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 其基金管理人资格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管理团队稳定,专业能力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依法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所有出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最近 3 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记录。

  (四)管理团队至少有 3 名具备 3 年以上股权投资项目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彼此间具备 1年以上的合作经历;团队应配备具有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和法律事务经验的专业人员。

  (五)管理团队应具备较强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能力, 主要包括企业上市、并购、再融资、政策咨询、行业研究、市场开拓、资源整合、管理咨询等方面。

  (六)管理团队成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无 《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且3 年内无被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应委托长沙市法人商业银行或在长沙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

  第二十八条 发展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 40%,子基金中各方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合作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投资于长沙地区的资金规模应不得低于发展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 1.5倍,资金投向应符合长沙市产业发展政策。发展基金引导子基金股权投资与招商引资相结合。长沙以外的企业获得子基金投资后 2 年内落户长沙的,其投资额在企业落户长沙时起统计为子基金投资长沙地区资金额。

  第三十条 子基金收益分配采用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发展基金在收回全部本金及基础收益的前提下,出资部分对应的年化6%以上的超额收益可以让渡给子基金管理人及社会资本出资人, 让渡比例应与投资绩效和投资长沙的比例挂钩。

  第三十一条对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理事会办公室和受托管理人应督促其管理机构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发展基金可按协议约定条款从子基金中有序退出,并追究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不得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出售上市前持有股份及其配售所得股份不在此限。

  第六章 基金管理报酬与投资收益

  第三十三条 为覆盖基金必要的运营成本支出,市技术投作为本基金的受托管理人可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年收取,具体计收办法由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并报理事会审议决定。理事会根基金据受托管理人绩效和发展基金收益情况,可给予基金受托管理人绩效报酬。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取得的出资收益应及时收回并归集至发展基金专户,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弥补基金损失。

  (二) 扩大基金规模,用于滚动投资。

  (三) 理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基金受托管理人职责

  第三十五条 基金受托管理人应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有效开展投资活动,积极防范风险。

  第三十六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及理事会相关决议要求,建立健全基金管理运行工作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内部操作廉洁机制、工作和会议记录机制、重大事项报告机制、投后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市技术投负责直投、跟投项目和子基金设立的前期调研,基金受托管理人应组织专业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等书面文件报理事会办公室审核。理事会办公室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技术投负责组织实施投资、投后备案以及投后管理工作。对理事会办公室审核认为汇报文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基金受托管理人应根据审核意见及时补充材料或终止投资程序。

  第三十八条 项目投资开始后或子基金对外形成投资后,基金受托管理人应根据投资实际对相关项目和相关公司实施动态监测,具体监测内容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确定。

  第三十九条对于可能影响基金权益的事项,基金受托管理人应进行详尽调查与风险识别,必要时可以委派董事、监事或财务人员进驻监管或聘请专业人员或机构实施监控、审计。

  第四十条 基金专户应独立于基金受托管理人的账户,并应实施专账管理,所有资金动向应保留台账记录,保障专户资金独立、安全。

  第四十一条基金受托管理人应建立发展基金专项档案,并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基金情况。对于投后项目,基金受托管理人应定期进行检查,制定实施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及时防控可能的投资失利情形,具体如下:

  (一) 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基金情况, 每年度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 《发展基金运行报告》,包括本基金直投及跟投项目运行情况和子基金运行情况。

  (二)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经审计的 《发展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三) 及时了解项目运行情况和预期收益, 对于可能影响投资收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监测并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和处理意见。

  第八章 基金监管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授权理事会办公室与市技术投签署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理事会办公室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另行制定基金受托管理人绩效考核办法。

  第四十三条当发展基金的运作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理事会办公室应终止与基金受托管理人的合作,并委托审计部门或聘请专门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发展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十四条 每年度理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基金受托管理人提交的 《发展基金运行报告》 和《发展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审议结果作为对基金受托管理人重要的绩效考核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2 年。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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