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活美容机构复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及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决定自2020年2月23日起逐步恢复全市生活美容机构营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生活美容机构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政策法规、防控措施。禁止开展任何人员聚集的培训和集会。采取预约方式,减少入店人数。不开展需要摘除口罩的美容护理项目及眼部护理项目。美容椅、美容床等间距不小于1米或采取物理隔断保持安全间距。有独立美容间的,一间一客。对到店顾客进行体温监测,不接待未佩戴口罩、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顾客。发现有上述症状的顾客,应及时上报所在街道、社区和疾控部门。

  二、疫情期间,每天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并记录,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等症状的在岗员工,立即停工并督促其就医,在医院排除新冠肺炎前不得上岗。有疫情发生地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员工必须到社区做好登记,接受管理,隔离期间不得上岗。在岗员工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并定时更换。服务顾客前,严格做好手部清洁消毒,并做到一客一洗手一消毒。

  三、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每日对经营场所消毒不少于两次。直接接触消费者皮肤的用品、器具、设备、仪器等应保证一客一用一更换或一消毒。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和街道、社区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长沙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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