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提供阶段性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职工: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20〕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有效降低疫情影响稳定经济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8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地防疫和促进企业复工实际情况,现就疫情期间提供阶段性政策支持、加强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给予阶段性政策支持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职工贷款和提取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可以直接向缴存管理部或铁路分中心提交缓缴报告或在3月1日后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版)申请缓缴。

  2020年7月起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按照《长沙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长金管委〔2018〕9号)文件执行,最长可申请缓缴12个月。

  2.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疫情防控需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的人员,在2020年6月30日前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不作逾期处理、免收罚息(已扣罚息将退回至主借款人还款卡),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3.职工办理有时限要求的公积金业务,且办理时限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到期的,允许顺延6个月办理。

  二、全面开放线上业务办理,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业务

  1.缴存职工可通过网上业务大厅(个人版)、“长沙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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