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10月17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多项规定,未成年人保护结构从原来的四大保护升级为六大保护,即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上新增 政府保护网络保护,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 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此次修订案亮点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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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首次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由民政部门承担

在总则中明确,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亮点二:增设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强制报告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三:建立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亮点四:明确要求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防控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并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机制。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亮点五:明确国家为未成年人监护兜底,细化家庭监护职责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一共列举了10项具体的监护制度、 11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从事的行为和不能做的行为。同时,针对留守儿童监护缺失,完善委托照护制度。明确国家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保护兜底,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亮点六:国家建立统一认证系统 ,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针对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网络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此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明确规定: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源:央视新闻客户端、中国民政| 编辑:邹艳青美编:魏燕羽

审核:陈志伟 徐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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