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要打赢这场战疫,法律也不能缺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 2月11日,湖南省司法厅编印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简明读本》(以下简称《读本》),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依法科学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战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读本》共分六部分内容,包括疫情防控基本法律知识、疫情防控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疫情防控中社会秩序维护、疫情防控中党员干部职责、疫情防控中常见法律问题以及14个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详细归纳总结了在疫情防控期间所涉及的法律知识。

为此,从2月12日起,

微言说法将为大家带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

为大家提供法律指引,

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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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会有什么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证人权;第四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国家机关仍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面对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基于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保障需要,对公民个人的权利作出一定的,合理、平等的限制,公民也应当予以理解和支持。

01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硝烟的人民战争,在疫情防控中公民应当履行哪些法定责任与义务?

一是严格遵守法律。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在疫情防控中保持社会大局稳定的基石。公民在疫情防控时期更要遵章守纪,不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不哄抢哄闹、以次充好、制假售假,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是履行法定义务。各级政府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采取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必要时将紧急调集人员、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主动尽责,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

三是积极配合疫情检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公民要自觉配合疫情调查、检验、隔离,如实提供个人行程、身体状况等信息,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公民要主动服从社区、村的防控管理,积极落实出入登记、隔离留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卫生保洁、防疫消毒等措施。

四是依法防控,不乱作为。公安部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属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设卡、阻断交通,不得以任何手段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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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获得疫情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得疫情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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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疫情中公民的获得救治,费用怎么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引导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2月7日,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对确诊患者个人负担费用实行财政兜底,中央财政补助60%;对疑似患者,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来源:微言说法

编辑:周跳跳

二审:王本峰 三审:唐小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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