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要打赢这场战疫,法律也不能缺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 2月11日,湖南省司法厅编印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简明读本》(以下简称《读本》),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依法科学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战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读本》共分六部分内容,包括疫情防控基本法律知识、疫情防控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疫情防控中社会秩序维护、疫情防控中党员干部职责、疫情防控中常见法律问题以及14个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详细归纳总结了在疫情防控期间所涉及的法律知识。

为此,小编将为大家带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

为大家提供法律指引,

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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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中,如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在依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同时,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下应当尊重居民的知情权。例如,同楼栋居民有权知道本楼栋、本单元疫情具体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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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等,在治疗、隔离或者观察期间的生活保障和工作报酬?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接受治疗、隔离或者观察期间应当获得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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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什么情况下可以封锁疫区?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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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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