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小微企业及创新创业载体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促进园区小微企业及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范围

  (一)入驻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区内的小微企业;

  2.符合园区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导向(见附件1);

  3.在区内开展实际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

  (二)创新创业载体

  1.经区以上(含)认定的工业地产园;

  2.市级以上(含)批准的创新创业基地;

  3.省级以上(含)授牌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二条 支持内容

  (一)入驻企业支持

  1.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对租赁厂房或办公场地(不含仓储物流场地)开展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单位连续6个月购买社保人数超过10人(生产性服务企业超过5人)的小微企业,给予1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限为连续3年。已享受租赁补贴的企业,将生产经营场地转租给其他企业生产经营的,承租企业不再享受该厂房租金补贴。

  2.生产经营场地购买补贴。2017年1月1日后购买厂房或办公场地生产经营连续2年以上、单位连续12个月购买社保人数超过10人(生产性服务企业超过5人)的小微企业,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先租赁后购买的,在享受购买补贴时,需扣除已享受的租赁补贴。已享受购买补贴的企业,将生产经营场地转租或出售给其他企业生产经营的,承租企业或购买企业不再享受该厂房租金补贴或购买补贴。

  3.招商项目认定奖励。租赁或购买厂房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被市、区绩效考核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最终名单由区招商合作局认定),一次性给予入驻企业10万元奖励。

  4.企业入规奖励。对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区内小微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6.企业融资财政贴息。区内小微企业通过银行授信、担保、抵押、质押等方式获得的贷款,按年实际贷款金额的3%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为连续3年。

  (二) 创业载体支持

  1.企业服务站补贴。鼓励创业载体按标准创建企业服务站(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设立不少于5个开放式服务窗口、拥有不少于5人的专业服务团队),一次性给予企业服务站20万元建设及场地装修费用补贴。支持企业服务站为入驻企业提供政务、人才、科技、财税、金融、法律等全方位服务,并按照《企业服务站评价指南》(见附件2)每年组织对企业服务站开展综合等级评定,根据评定等级分别给予企业服务站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不等的运营补贴。

  2.项目引进培育奖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给予创业载体以下奖励:

  (1)创业载体内的小微企业被市、区绩效考核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最终名单由区招商合作局认定),一次性给予创业载体5万元/个的奖励;

  (2)创业载体内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首次达到入规标准的,一次性给予创业载体3万元/家的奖励;

  (3)创业载体内的小微企业被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创业载体3万元/家的奖励。

  3.众创孵化器补贴。支持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为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载体和平台,每年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给予80万元补贴(要求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孵化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超过100家,拥有专业运营团队,提供创业辅导,每年开展不少于10次创业主题活动,协助入驻企业获得创投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当年培育孵化入规企业不少于2家,培育孵化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2家)。

  4.平台授牌奖励。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获得国家部委、省级政府部门授牌奖励,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授牌奖励。

  5.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奖励。支持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配合省、市、区(官方组织)承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每承办一次大赛给予10万元补贴,每个承办单位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支持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大型投融资项目路演活动、重大项目推介会等“双创”活动,每次活动给予5万元补贴,每个众创孵化器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三条 申报事项

  1.符合本政策条款的申报对象,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认定文件等佐证资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一经发现申报资料作假,则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拨付资金的须将资金退还。

  2.每年由招商合作局、财政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政策申报工作,申报项目经初审、集中评审后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3.申报项目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在区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招商合作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后无异议的,由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4.本办法适用对象同一事项符合长沙经开区执行的省、市、区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按“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5.对当年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取消当年奖励或补贴。

  6.享受本政策支持的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三年内不得迁出长沙经开区,否则须将获得的政策资金退还给长沙经开区管委会。

  7.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暂行3年,政策到期后尚未兑付的政策资金可延续执行,直至拨付完成。《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实施办法》(长经开管发〔2016〕28号)、《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三一众创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长经开管发〔2018〕19号)等文件自行废止。

  8.本办法由长沙经开区管委会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长沙经开区小微企业产业导向

  一、主导产业

  1.以工程机械、轨道交通为主的智能制造产业

  2.以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业为主的汽车制造产业

  3.以集成电路产业为主的电子信息产业

  4.军民融合产业

  二、新兴产业

  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疗、人工智能、工业大数据、物联网、机器视觉、3D打印、工业机器人

  三、生产性服务业

  研发设计、检验检测、金融证券、财税法律服务、管理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科技与知识产权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展示展览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工程机械及汽车后市场服务、环境污染防治服务

  附件2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举报邮箱:3220065589@qq.com,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