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开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激发人才市场活力,加快打造人力资源高地,根据《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和行业资质,专业从事人才招聘、高级人才寻访、派遣外包、教育培训、管理咨询、人才素质测评等服务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鼓励机构为园区企业(含星沙产业基地企业,下同)开展引才服务,根据新引进人才类别,给予以下奖励:

  1.引进“长沙人才新政22条”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市级紧缺急需人才及相当层次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市人才新政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2.引进年薪30万元(含)以上的中高层次人才,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以缴纳社保为依据,下同),给予机构1万元/人的奖励,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3.引进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人员及高级技师,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给予机构5000元/人的奖励,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4.对向园区工业企业输送生产一线人员的机构,按企业实际支付机构人才招聘(职业中介)服务费的10%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二)鼓励优质机构入驻长沙经开区发展人力资源业务,对在长沙经开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核算、独立纳税资格的机构给予以下奖励支持:

  1.入驻奖励。对上年度HROOT权威发布的全球人力资源服务100强或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50强的机构,其区域性总部、子公司入驻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其总部、子公司入驻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按2:3:5比例分三年拨付。

  2.场地支持。(1)对在长沙经开区指定场地租赁办公用房且年度纳税贡献总额20万元以上的机构,根据租金实际发生额,连续三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根据物业管理费用实际发生额,连续三年给予全额物业管理补贴,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万元/年;根据合同约定面积,一次性给予4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贴,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2)对在长沙经开区范围内购买办公用房且年度纳税贡献总额200万元以上的机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5:3:2比例分三年拨付;先租后购的,须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贴,已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3.贷款贴息。对获得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须被省金融证券办评为A类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机构,连续三年给予全额利息补贴,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4.纳税贡献奖励。对年纳税贡献总额50万元以上的新入驻机构,从入驻当年起连续三年分别按其当年所缴纳税收总额区留成部分的80%、60%、40%给予奖励;入驻时间不足六个月的,从次年起计算。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在长沙经开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年纳税贡献总额50万元以上的机构,从2018年起连续三年分别按其当年所缴纳税收总额区留成部分的80%、60%、40%给予奖励。对年纳税贡献总额首次突破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5.信用等级奖励。对新获评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机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获评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机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三、申请与受理

  (一)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补贴)申报表》,所有奖补项目申请均须提交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具体奖补项目申请须再提交相应资料:

  1.引才奖励须提交引才协议(机构与企业签订的人才引进服务协议)、服务费发票、人员花名册(须加盖机构与企业公章)、资格证明、社保证明。

  2.入驻奖励须提交资格证明。

  3.场地支持须提交租(购)房合同、装修合同及费用发票。

  4.贷款贴息须提交贷款及利息偿还证明。

  5.纳税贡献奖励须提交纳税凭证。

  6.信用等级奖励须提交信用等级证书或文件。

  (二)长沙经开区人力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集中受理各项申报资料。具体流程如下:

  1.申报。申报机构于每年3月向人才办统一提交申报资料,具体申报事项另行通知。

  2.资格预审。人才办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不真实或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不予通过。

  3.复审。人才办组织人力资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采取实地考察、会议审议等方式对复审对象进行论证。

  4.审定公示。人才办根据复审结果,提出审议意见,按程序报管委会主任会议或党工委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将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后不存在异议的,由财政局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单位对公银行账户。

  四、其他事项

  (一)机构享受入驻奖励期间不得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迁出长沙经开区,否则须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入驻奖励资金;享受场地支持期间,所租赁或购买的办公用房不得空置、出租、出售或从事非人力资源业务,否则须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场地支持补贴资金。

  (二)纳税贡献奖励中所指的缴纳税收总额为剔除入驻机构高管及员工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剩余部分。

  (三)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机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四)本办法适用对象同一事项符合长沙经开区执行的省、市、区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按“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五)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各类奖补资金,均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18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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