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设立镇的标准和程序

  一、总体要求

  (一)设立镇要遵循小城镇发展规律,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有利于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促进乡村振兴。

  (二)设立镇要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因地制宜,传承历史文化。

  (三)设立镇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设镇等方式。新设立的镇人民政府驻地不得超出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镇开发边界并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民族乡不改设为镇。

  (四)设立镇的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按照稳妥审慎、有序均衡的要求申报,经市州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核认可后,相关地方再依法依规依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设立镇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约法三章”,不得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得增加“三公”经费和财政供养人员。

  二、具体指标

  (一)撤乡设镇。撤乡设镇是指将一个乡撤销,以其所辖区域设立镇。

  1. 撤乡设镇的一般条件。

  (1)人口指标。全乡总人口(依据户籍人口,参照常住人口,下同)一般不少于2.4万人;乡人民政府驻地集镇(以下简称驻地集镇)建成区面积具有一定规模且有较好的拓展空间,人口不少于4500人,至少设有1个居民委员会。

  (2)经济发展指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工业企业数在本县市区所辖乡中处于领先水平,对拥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乡可优先考虑。

  (3)公共服务指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村(居)综合服务设施全部建成且功能完善;所辖村(居)均设置了村(居)地名标志,驻地集镇的路、街、巷、门、楼等地名标志设置符合相关要求;有标准规范的乡镇社工站、敬老院、公安派出所、寄宿制学校、综合文化站(服务中心)以及驻地集镇农贸市场、文明治丧集中场所、公办中心幼儿园、金融、邮政快递、通讯、卫生健康、体育、环保、应急等设施,能提供较完善的公共服务;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得到保护。

  (4)基础设施指标。驻地集镇交通便利,道路、街巷均安装了路灯,自来水普及率较高,有较完善的排水系统、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中转设施,污水垃圾得到处理,公共空间整洁有序。全乡交通条件较好,驻地集镇与建制村通硬化路。

  2.规范指标认定。县市区拟申请设立镇的指标数据和意见,分别由市州相关部门提供,作为指标认定和审核审批的依据。暂未建成的公共服务设施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近期项目计划的,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情况说明。

  3.可适当放宽的情形。对地处省际边界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乡,人文和自然景观丰富适宜旅游开发的乡,以及按照县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项目建设等要求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标准,但全乡总人口不得少于2万人。

  (二)乡镇合并设镇。乡镇合并设镇是指乡与乡、乡与镇、镇与镇合并后设立镇。支持面积较小且人口较少的乡镇稳妥开展乡与乡、乡与镇、镇与镇合并设立镇。乡与镇、镇与镇合并后可直接设镇;乡与乡合并设镇可适当放宽标准。

  三、报批程序

  拟申请设立镇的地方应对照上述具体指标,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乡镇所辖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居民会议讨论并出具意见;乡镇召开党政联席会、人民代表大会研究;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示。

  (二)县市区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研究组织实施总体方案和机构编制控制意见等工作,召开政府常务会、政协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党委全会研究设镇方案及相关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请示。

  (三)市州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研究机构编制控制意见等工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示。

  (四)省民政厅根据情况征求相关省直部门意见,组织开展现场调研座谈,综合各方面情况后形成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民政厅批复并赋予行政区划代码;市州人民政府将批复文件批转或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和直属单位。

  (五)县市区民政局制订包括信息发布、挂牌、舆情管控和社会维稳等内容的具体实施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审核同意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在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县市区应做到严肃低调挂牌。

  (六)行政区划变更完成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变更完成的报告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州、省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局应将更新后的行政区划图标准样图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审核。行政区划变更完成两年内,有关民政部门应牵头组织开展效果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报省民政厅。

  四、其他

  本标准和程序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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