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关于加强理发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为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疫情,切断传播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要求,现就加强我市理发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场所基础工作

  (一)理发场所应严格落实《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要求,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医用口罩、洗手液、消毒用品、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

  (二)理发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制度,明确各岗位防控工作负责人和责任人,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三)要对员工和顾客开展防控知识的培训、宣传。

  (四)加强与辖区街道、社区、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的联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严防疫情在本单位发生和扩散。

  二、工作人员管理

  (一)每日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和登记,存在发热、咳嗽等症状或涉疫区人员不得上岗。

  (二)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洗手并消毒,服务时全程佩戴口罩。

  (三)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场所内扎堆,尽量减少与顾客的交谈。

  三、顾客管理

  (一)严格控制经营场所客流量,不得出现顾客排队等聚集情况。提倡电话、微信预约服务。

  (二)在经营场所入口设置检查岗,对顾客进行健康监测和登记,顾客必须佩戴口罩接受服务。

  (三)发现发热者或隔离观察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一律不准其进入经营场所,并应立即向当地疾控中心和社区报告。

  (四)顾客必须按要求接受健康监测并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对不配合者,场所严禁提供服务。

  四、用品用具管理

  (一)理发场所中央空调的管理要符合《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要求。

  (二)理发场所应尽量保持空气流动,每日至少自然通风2—3次。无自然通风条件的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进行循环通风。

  (三)理发场所内应设置顾客洗手、消毒设施。

  (四)开业前要对经营场所进行彻底清洁消毒。开业期间每天应对场所的门把手、按钮、扶手、台面等经常接触物体的表面以及地面、卫生间等公共区域进行2—3次消毒,并保持场所干净整洁。

  (五)严格落实理发工具等顾客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做到一客一换或一客一消毒。

  市场监管部门和街道、社区要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好管理责任;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部门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处。

  长沙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6日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举报邮箱:3220065589@qq.com,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