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涉及私人账号信息,不可随意给他人使用哦~当心被不法分子卷入诈骗案,有些便宜“贪不得”!

2月3日,记者从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 由该院提起公诉的朱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朱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卖两张银行卡赚3000元

2020年8月份,朱某的朋友刘某在微信上联系朱某,问他想不想赚钱, 称收购银行卡用来“跑分”洗钱,一套银行卡和U盾可以支付1500元钱。 朱某正好没有工作,心想这个工作既简单又不费力,便欣然同意了。

之后,朱某去银行办理了一张新银行卡和U盾,又将之前办理的一张银行卡补办了U盾,将两张银行卡和U盾邮寄到刘某指定的地址, 刘某一共支付给朱某3000元钱。

接收电信诈骗资金10万元

2020年9月,“小洁”在在朋友圈看到有人操作外汇赚钱,观察了几天后加了对方的微信。之后,在对方的“指导”下,在一个叫“海银财富”的平台上充值购买外汇。“小洁”看到平台账户中有盈利后便申请提现, 却因“输入错误”导致资金被“冻结”。

检察官提醒:不要因为好赚钱就把自己的银行卡、收款码、手机卡等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这样会影响个人一生的征信,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会因此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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