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第二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

消费集聚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大力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第二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申报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集聚区建设的工作思路、遴选要求、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等内容请参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1〕123号)。

二、各省(区、市)(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额外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额外推荐名额不超过1个(不占所在省级行政区推荐名额)。

三、各省(区、市)要加强统筹谋划、科学布局,每个城市(地级市、副省级市或直辖市市辖区县)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

四、集聚区建成营业时间应不晚于2021年9月30日。

五、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认真组织遴选推荐工作,加强审核、严格把关,于2022年3月25日前,将推荐函(附集聚区排序推荐名单)、审核情况报告、集聚区申报材料等纸质材料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至指定地址。电子材料请用U盘或光盘存储,随纸质材料一并寄送。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2年2月16日

《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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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刘思辑

一审: 刘思佳

稿源:文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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