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则(一)》,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益义务、义务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义务、外卖餐饮民事义务等方面作出规则,将于3月15日起实施。

签收即视为商质量量合格?

最高法:格式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则》第1条关于 “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质量量合格”“运营者享有双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理论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罗列, 明白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拆封就不能退货?

最高法: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

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能够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维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而理论中,有些商家经常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这种做法合法吗?新规有规则。

《规则》明白,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运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则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则的除外。

赠品能够免责?

最高法:免费提供同样需担责

在网上买东西,经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者积分换购,或者以较低价钱换购,这些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腕。因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形成损伤,又该如何处置呢?

《规则》明白, 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形成损伤,电子商务运营者也应当承当赔偿义务,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网络直播营销中实践销售主体辨识不清?

最高法: 直播平台必需标明实践销售者

往常,网络直播卖货越来越多,网络直播卖货产生纠葛,该如何进行义务界定?对此,《规则》对网络直播卖货民事义务承当进行了比拟详尽的规则。

《规则》第11条对平台内运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则, 明白平台内运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运营者要承当赔偿义务。

针对理论中消费者关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践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规则》第12条关于直播间运营者义务作出规则。

郑学林表示,《规则》第12条明白, 直播间运营者要可以证明已然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践销售者,并且要到达足以使消费者区分的水平。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当商品销售者义务。

直播间运营者已然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买卖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运营者的商定、与运营者的协作形式、买卖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要素予以认定,经过较为弹性的规则,为个案裁量和将来开展留出空间。

外卖平台未尽检查义务,需求担责吗?

最高法:要承当连带义务

最高法引见,近年来,外卖餐饮行业蓬勃开展。网络外卖订餐的优势在于其便利性、高效性,大家深居简出,就能够享用到美食。

但是,理论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方有的入网餐饮效劳提供者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以至运营答应证,却应用外卖平台的审核破绽违法运营。

郑学林表示,《规则》第18条明白,网络餐饮效劳平台运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效劳提供者进行实名注销、检查答应证,或者未实行报告、中止提供网络买卖平台效劳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伤, 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效劳平台运营者与入网餐饮效劳提供者承当连带义务。

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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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春明 审稿:张韦、马威、易亮明、单安丽、张小楠、 刘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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