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01期】

本案系因涉案单位和相关人员无相关资质,于8月2日擅自拆除重油设备违规操作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环境责任单位监管不到位,致使重油泄露,而发生的一起突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事件发生后,永州市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成立应急指挥部,采取封源头、堵污流、清洁江面和保护水源等措施,于8月12日完成重油泄漏事件的应急处置,确保了当地饮用水安全和社会稳定。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重油泄露造成了土壤和湘江水体污染,应急处置、污染治理、事务性费用、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高达1785余万元。

磋商会上,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与赔偿义务人,围绕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等情况进行了交流,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主体认定、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进行了磋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姚红、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唐春荣先后就本案共同侵权的法律适用、责任主体的认定、内部责任划分,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等方面发表了检察机关支持磋商意见,并对赔偿方案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经过长达4小时的磋商后,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主体认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内部责任划分、履行方式和期限等方面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据悉,本案污染事件发生后,省、市两级检察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出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人员介入,从刑事犯罪打击和公益保护方面,规范和引导取证工作,并就相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为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减轻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在省检察院的指导下,永州市检察院采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同推进模式,助力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一是在第一时间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并发布公告,制发督促函,建议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及时开展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二是通过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就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同步调取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材料,强化对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三是按照国家和省里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在省生态环境厅及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永州市检察院支持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与市生态环境召开座谈会研究讨论磋商方案、磋商程序和有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机关的磋商意见书。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磋商会成功达成磋商协议,是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通力合作的结果,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了实处,让“谁违法、谁担责”“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也给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赔偿义务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赔偿义务人均表示积极配合生态修复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严格遵守生态环境各项规定做环境保护的行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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