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9〕18号)精神和印发《关于建立湖南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职改办〔2020〕13号),不断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让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特制定我市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人才强省、乡村振兴战略,遵循乡村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工作实际,建立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期服务”的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让扎根乡村的教师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为加快推进乡村教育振兴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主要内容

  1、照现行中小学教师系列统一职称体系,结合基层实际,建立相对独立的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设置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其中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以下简称“基教高”)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名称分别为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以下简称“基教中”)设中级,名称为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

  2、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制度,旨在吸引一批优秀教师到乡村中小学校任教。

  3、取得基层中小学教师岗位职称的人员,限定在特定实施范围内聘任,聘期内按所聘岗位等级享受同等中小学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实施方式

  1、实施范围

  设岗学校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中心区、村庄学校(含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校)。申报对象为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编教师(含符合长发〔2019〕10号文件规定的备案制管理教师)。

  2、设岗标准

  基层中小学教师中级岗位数按不超过现有农村教师中级职称设置总数的25%、高级岗位数按不超过现有农村教师高级职称设置总数的20%核定,分5年实施。

  3、职数申报数额控制

  基层中小学教师岗位高级职称指标以中心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和初中)、高中为单位,每个单位每年职数申报名额不超过1个;中级职数以中心校、高中为单位根据中小学系列有无职数进行申报,无职数空缺可申报,通过名额不超过1个,有空缺职数则不设岗。

  4、评审通过率

  基层中小学教师岗位高级职称按1:2报送材料,通过率控制在55%以内;基层中小学中级教师职称评审通过率控制在60%以内。破格参评对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实施措施

  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及管理办法》(湘职改办〔2019〕8号)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综合评审、公示确认的程序开展。

  1、申报评审

  (1)公布设岗计划

  相关区县(市)教育局商人社局、财政局研究设岗计划后,由人社局、教育局面向社会公布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设岗计划,包括设岗学校、专业等具体要求。

  (2)个人申报

  ①依据当年度基层中小学岗位设置情况,能够达到服务期限要求、符合参评条件的教师向设岗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排队打分,再向上级教育局申报,参评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作出真实性承诺。

  跨行政区域申报的人员,应当取得所在学校及其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评审通过后,须调入设岗学校。

  ②申报人应当与设岗学校签订服务协议。

  ③申报人可自主选择参加全省统一或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其中一种类型的职称。

  (3)考核推荐

  相应的人社局、教育局会同申报人所在学校按照湘职改办〔2019〕8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年度的评审要求,对申报教师进行资格审查。

  (4)综合评审

  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由省级组织评审;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一级教师由当地相应的高、中级评委会组织评审。

  (5)公示确认

  ①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拟通过人员的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②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报送备案材料。职称评审结果的确认文件和证书由现职称主管机构颁发盖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备案后的公众证书查询验证和统一印制的证书。

  2、管理考核

  (1)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不占设岗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仅限在设岗学校聘任,且在服务期内不得再申报参与全省统一或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原则上不得调动到非设岗学校,否则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和待遇。

  (2)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实行聘期服务年限制度。聘用为基层中小学中级教师职称的聘期服务期限为4年,聘用为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的聘期服务期限为5年,聘用为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的聘期服务期限为6年。聘期结束且服务期限达到要求的,考核合格且按要求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经负责评审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通过后,可换发相应的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证书。换证后所在单位相应岗位职数有空缺应优先予以聘用,无空缺职数的,可由所在区县(市)教育局在区域内单位统筹聘用。

  (3)设岗学校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受聘对象的岗位职责。岗位职责应当明确正常教育教学工作要求,要发挥受聘对象在加强设岗学校及区域内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突出组织教师培训、开展教研教改活动等方面要求。原则上“基教高”(正高)受聘对象应当主持一个县级以上教师工作坊;“基教高”(副高)受聘对象应当主持一个乡镇以上教师工作坊。

  (4)设岗学校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受聘对象聘用的年度和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受聘教师实际到岗情况、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继续聘用资格,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对取消继续聘用资格的,设岗学校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报组织评审的机构备案。

  (5)取得“基教高”“基教中”基层中小学岗位职称的教师,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退出。经设岗学校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设岗学校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报组织评审的机构备案。退出后,职称证书相应收回,不再享受原“基教高”“基教中”待遇。

  (6)受聘教师聘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各地在评优评先时要优先推荐;原由城区学校派出的,优先安排回原学校(单位),返回后按照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在岗位出现空缺时将其优先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3、聘用和待遇

  (1)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从取得相应职称的当月起聘,从聘用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聘期满不再续聘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2)受聘教师聘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换发了相应的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证书的,聘期可以连续计算,未能取得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证书的,聘期不连续计算。

  五、加强监管

  各学校(单位)应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分级负责制的要求做好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强化责任追究,对违纪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

  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落实待遇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县(市)财政部门全额保障。

  七、补充说明

  基层中小学中、高级教师的参评资格、任职条件与全省统一的中小学中、高级教师参评条件一致(见《湘职改办〔2019〕8号》)。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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