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慈善助学金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1年7月12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最新印发的《长沙市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慈善助学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21〕32号)文件规定,今年考上大学的低保家庭子女、困难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资助8000元;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子女,因残、因病、因灾、因突发事故致困家庭子女和人均月收入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子女每人资助5000元。

  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帮助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长沙市困难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市人民政府特设立长沙市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慈善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金按“政府资助、部门支持”的原则构建,政府资助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 助学金在市慈善总会设立专户,实行专账记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保证助学金的安全规范运行。

  第四条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和协管副秘书长,以及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慈善总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长沙市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慈善助学金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助学金评审及相关监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慈善总会,具体负责助学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助学金的管理及使用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由市慈善总会根据年度预算计划实施。如有资金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

  (一)户籍在长沙市

  (二)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即可)

  1.低保家庭子女。

  2.困难供养对象。

  3.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子女。

  5.因残、因病、因灾、因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年度内刚性开支较大,上年度家庭总收入减去刚性支出后其年人均收入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子女。

  6.家庭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子女。

  (三)本年度录取到本科和专科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生(按国家任务计划形式录取,含保送到本科院校的学生,不含录取到有津贴的军事院校的学生)。

  第七条 助学金资助原则上为一次性资助,低保家庭子女、困难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资助8000元;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子女,因残、因病、因灾、因突发事故等致困家庭子女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子女每人资助5000元。

  第八条低保家庭子女、困难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子女,由区县(市)民政局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逐个调查摸底,经区县(市)民政局审核公示后,将符合受助条件的对象造册登记报市慈善总会,并提交资助对象签署的信息比对授权书。

  第九条 因残、因病、因灾、因突发事故等致困家庭子女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子女需要资助的,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核查:

  (一)本人或者监护人持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1.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本人1寸相片2张。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长沙市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慈善助学金申请表。

  4.诚信承诺书。

  5.信息比对授权书。

  6.本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二)村(社区)接受申请后,将申报对象名单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将名单汇总后报区县(市)民政局。区县(市)民政局联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专门人员逐个上户调查核实申请对象家庭经济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村(社区)、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当地民政部门网站、新闻媒体集中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区县(市)民政局将结果上报市慈善总会。

  第十条 市慈善总会按照下列程序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市慈善总会将区县(市)民政局上报的名单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审核低保、困难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市农业农村局审核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子女资格,市教育局审核高考录取资格。

  (二)市慈善总会将市教育局核查的异地考生名单送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审核异地考生户籍。

  (三)市慈善总会组织专门力量对经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审核合格的困难对象家庭随机进行入户抽查。

  (四)市慈善总会将经上述程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对象作为拟资助对象,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市慈善总会官方网站和市属媒体上公示3天。对公示有异议的资助对象,市慈善总会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五)公示无异议者,提交长沙市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慈善助学金评审监督委员会集中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终审意见。

  第十一条助学金分两批次发放,第一批次资助本科生,第二批次资助专科生;由市慈善总会分别于当年9月1日和10月3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受助学生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扎实做好慈善助学各个环节的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慈善总会等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做好慈善助学工作;确保低保家庭子女、困难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子女资助率达到100%,因残、因病、因灾、因突发事故致困家庭子女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尽量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区县(市)民政局、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对申请对象家庭上户核查率需达到100%,市慈善总会上户随机抽查率需达到30%以上,各级公示率均需达到100%。

  第十四条鼓励受助学生立志成才,传递慈善爱心。对入学后仍是低保家庭子女、困难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子女且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可凭就读学校出具的奖学金证明(或相关科研学术成果证明)和有关机构提供的参与公益慈善活动证明,每年向市慈善总会申请当年度的助学金(高校助学金与慈善助学金可同时申请)。经市慈善总会核实相关情况,并报长沙市政府高等教育慈善助学金评审监督委员会审定后,每人每次资助3000元。

  第十五条 市慈善总会每年出具助学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报长沙市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慈善助学金评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助学金管理,如发现受助对象有虚报、冒领助学金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缴。如发现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鼓励各区县(市)参照本办法设立助学金,对困难大学生进行补充资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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