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生!一场酒局后,男子见醉酒的她独自在酒店房间内,又重返酒店,对醉酒无意识的她实施强奸……

11月30日,记者获悉,张某一涉强奸罪一案,近日在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能否对张某一适用缓刑成为庭审关键。

2020年9月17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一犯强奸罪,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院提起公诉。

根据指控书,这是一起发生在酒局后的强奸案,发起者为常德市骨科医院院长欧某。

根据指控内容,2020年7月4日18时,被告人张某一受欧某之约在柳叶湖帆船酒店某包房出席饭局。欧某还邀请了余某伟、张某、唐某,唐某又邀请了被害人宁某及其朋友谭某参加饭局。

席间,被告人张某一与上述三名男子和三名女子喝了6瓶红酒(每瓶 750ml)。饭后一行人又到河街“歌图人生”酒庄喝啤酒,宁某因不胜酒力已经在酒庄沙发上昏睡。

7月5日凌晨,一行人离开“歌图人生”酒庄。欧某联系托斯卡纳酒店订房,后使用宁某的身份证入住D区某房。

进房后,宁某独自进入房间睡觉,其他人陆续离开。宁某的朋友唐某邀请张某一到奥斯卡酒吧接蒋某,因蒋某一时无法离开也留下来喝酒。

张某一得知房间只剩醉酒的宁某后,遂返回托斯卡纳酒店,通过服务员打开房门后进入房间,趁宁某醉酒毫无意识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返回托斯卡纳酒店的蒋某、唐某当场发现,蒋某随即报警。报警后,张某一一直在现场,直到公安民警赶到现场。

据记者了解,张某一为常德某商会副会长,福建人,住常德市,今年40岁。而受害者宁某为一家美容医院院长。

在近日的庭审中,被告人张某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对其是否能适用缓刑成为庭审关键。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一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量刑建议。

张某一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等情节予以赞同,同时提出几个情节:

第一、张某一的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前其与宁某一起吃饭,吃饭时宁某知道其是美容医院院长,并对美容十分感兴趣,喝了许多酒,喝酒回来后送宁某回宾馆,看其睡觉问自己陪她行不行,宁某当时不置可否。从这个情节来看和一般的暴力强奸是有差别的,其恶性较小。

第二、发生性关系以后,张某一在原地等待警察前来处理。宁某醒来后到公安机关陈述能不能不追究张某一的责任,因为双方都有自己的家庭,想保密。

第三、张某一在常德工作,一直表现良好,为常德经济发展作过贡献,属初犯、偶犯,悔罪深刻。建议对张某一从轻处罚,“判三缓三”。

常德某商会也出具从轻处罚报告,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一从轻处罚。

常德市武陵区社区矫正工作局经调查评估,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向法院出具(2020)武矫评字第(162)号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建议慎用社区矫正。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一审后判处被告人张某一犯强奸罪,但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资料显示,张某一为常德某商会副会长,受害者则是常德一家美容医院院长。张某一辩护人在庭审中曾提出,张某一在常德工作,一直表现良好,为常德经济发展作过贡献,属初犯、偶犯,建议对其适应缓刑。

有法学专家认为,能否适用缓刑有法定的条件,自首属于法定从轻处罚,初犯偶犯,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对经济贡献的大小不应成为过多考虑的情节,否则有违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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